关于江门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档案整理项目院内公开招标的公示(第四次)
各有关单位:
因医院工作需要,我院拟开展“江门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档案整理项目”,现进行第四次网上招标,具体招标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公示时间: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1日,共5个工作日。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6月1日17时。
3.谈判时间:2018年6月5日(具体时间再通知)。
4.谈判地点:江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楼九楼教学室
5.请各投标方认真审阅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谈判准备,按文件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谈判。
6.联系电话:0750-7361915(医院办公室),联系人:刘小姐。
附件:江门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档案整理项目招标文件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
2018年5月25日
附件1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档案整理项目招标文件
因医院工作需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我院就历年综合档案材料整理项目进行院内公开招标,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招标,特邀请具有档案整理资质和能力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一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服务要求
1.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须在江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档案整理,或以及数据处理服务,或以及档案数字化处理。
2.能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招标项目。
3.服务价格要含税、包含档案整理、材料运输、档案上架、著录数据顺利接入我单位档案管理系统并能正常使用。
4.档案整理完毕经交付验收合格,发票签收后,半年内结清款项。
5.预算最高限价为:88000元(人民币捌万捌千元整),投标额超过此限价视为废标。
二、招标项目及标书要求
1.项目清单
项目 |
档案整理 |
单位 |
件、卷 |
数量 |
文书档案约5000件;案卷约506卷 |
服务内容 |
包括组卷、分类、排列、编号、编目、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档案著录、打印档案封面及目录、入库上架、著录数据移交等 |
标准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7)《广东省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指南》(粤档发〔2013﹞32 号); (9)江门市档案局档案归档入库相关标准要求。 |
2.标书包装袋必须按以下内容张贴封面标签:
投 标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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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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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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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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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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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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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份标书必须密封包装并贴上封条加盖公章。
4. 标书一式六份(1正本5副本)。
三、谈判程序以及评标原则
1.听取各供应商的工作介绍和现场档案整理知识考试。
2.谈判小组根据投标单位资质资信、工作业绩、现场考试成绩、投标价格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因素综合评价。采取院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本次谈判最多不超过二轮,最后确定中标者。
3.坚持服务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不承诺最低投标价中标)。
4.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且不对未中标单位作未中标解释。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方自己承担。
四、合同主要条款
1.【材料交收】档案材料由甲方移交乙方,在乙方专门工作场所实施档案整理、装订入盒。待乙方完成后在甲方档案室由乙方向甲方移交整理完毕的项目成品以及不归档材料。交收时必须进行验收,如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乙方应按标准要求重新整理,双方协商整改时间,限期内完成。
2.【保管要求】乙方在保有档案材料期间须保障档案材料完整性、完好性,乙方工作场所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档案整理与存放设有监控摄像,双方如有争议通过摄像监控记录判定争议。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在档案整理期间如需要查找档案材料,乙方配合查找并半天内提供。乙方整理档案期间凡离开乙方工作场所的档案材料须造册登记。
3.【合同时限】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档案材料交接,工期6个月自然日。
4.【合同金额】合同金额按整理完成的档案材料实际数量计算,不超出总预算金额捌万捌千元人民币,案卷数量和文件数量分别不得低于合同项目数量的80%。验收完毕后半年内完成款项支付。
5.【验收方式】乙方移交档案材料完毕时提交验收单,验收由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代表共同验收并在《江门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档案整理项目验收书》签名确认,验收书将作为货款支付凭证之一。
6.【保修项目】验收完毕后乙方对档案耗材免费保修5年。如档案移交江门市档案局不符合入馆要求,由乙方根据江门市档案局要求负责整改,直至入馆完毕,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自然日。
7.【后续合作】乙方完成本项目后如产品中存在不能符合甲方管理要求的情况、经整改后仍未能符合要求的,在今后甲方新的档案项目招标中,乙方服务能力项目则予以扣减50%分值处理。
五、招标结果均应以符合采购方使用要求为原则,如乙方未能依期完成档案整理,经双方商定设定延期期限。如延期后乙方仍未能完成合同,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所有档案材料,重新立项招标,乙方不得参与新的招标项目。
以上内容由江门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