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办理须知

一、首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尊敬的家长:

您们好!根据公安部及卫生部的指示精神,自1996年6月1日开始,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报户口时必须出示此证明,请妥善保管。

为使您们更方便地领取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请前来办证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出生3月内前来领证。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出生证管理的规定,要求领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儿母亲前来办理。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对于未提供小孩父亲信息的,小孩需跟小孩母亲姓,及小孩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若母亲以单亲的形式领取了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再申请在《出生医学证明》添加小孩父亲信息,需验亲子鉴定,并且小孩姓名不变。

有效身份证类别包括:中国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领证时提交小孩父母的有关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与母亲住院分娩登记的资料内容相一致;否则,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上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小孩姓名在领证前要确定,不能使用繁体字以及生僻字。(可通过粤省事的户政(治安)查询字体是否能使用) 首次领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宜,请到母亲住院分娩的医院进行咨询和办理。

我院领证时间和地点: 每周一、三、五的上午8—11:30时,下午2—4:30时,节假日除外;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咨询电话:0750—3060666(8:00-18:30)。

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证无效的,需要更换的(如涂改、污损等,但换发新证的信息内容必须与原证一致),如下: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

4.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

有关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事宜,请到母亲住院分娩的医院进行咨询和办理。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原因需要重新补办的(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给予补办),流程如下:

1. 现场(或致电)到客服中心登记信息:父母姓名、小孩出生时间、联系电话等,供工作人员查询原始签发资料。

2. 工作人员查找到原始签发资料后,确认无误即致电群众,指引到客服中心领取原始签发资料的复印件,群众需持有效身份证件。

3. 群众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始签发资料的复印件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间:星期二、星期五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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