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江门市妇幼保健院举行全院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时间:2019-01-14 00:00:00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收藏】 【打印】

彭彧副院长提工作要求

 

医院常年法律顾问、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郑洋洋律师详细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质控科科长梁晓阳作《2018年安全(不良)事件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专题授课

 

质控科职员伍茵萍作《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专题授课

 

门诊部冯建英副主任作《2018年下半年工作满意度及群众监督意见反馈》专题授课

 全院员工在授课现场认真听课

 

 

增强法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举行全院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201919日下午,质控科组织全院员工在医院多功能会议厅参加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特邀我院常年法律顾问、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洋洋律师主讲。

国务院颁发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于2018101日起施行。我院领导非常重视,党委书记、院长曹克慎亲自批示要做好全院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以及防控与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副院长彭彧指示质控科组织开展全院员工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再次进行深入学习。同时,对2018年发生的安全(不良)事件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整改,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彭彧副院长提出工作要求,强调深入理解并掌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重要性,每位医务人员要真正落实到临床工作中,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重视知情告知,做到医患有效沟通,做好相应病历记录,关注重点病人,切实做好风险防控,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郑洋洋律师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条文概况,及其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发》的关系进行梳理,重点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典型案例,从四大方面深入浅出地进行详细解读,主要包括:一、医疗纠纷的基础性预防;二、医疗纠纷的针对性预防;三、医疗纠纷的早期处置;四、病历材料的意义和作用。郑律师利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详细指导医务人员如何按照条例规定规避临床诊疗过程的法律风险,做到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其后,质控科职员伍茵萍进行了《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授课,结合质控科处理医疗纠纷过程发现的问题,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方面提出了建议。质控科科长梁晓阳进行了2018年安全(不良)事件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专题授课,结合本院及外院的典型案例,分析诊疗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指引医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开展诊疗,确保患者安全;同时,解读了我院新印发的《江门市妇幼保健院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江门市妇幼保健院安全(不良)事件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表明了医院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管理的决心,门诊部副主任冯建英进行了《2018年下半年工作满意度及群众监督意见反馈》的授课,指引全体员工要切实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对我院工作的满意度。

通过培训,全院员工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理解更加全面深入,进一步增强了医务人员依法行医、依法执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了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也强化了全体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改善服务质量以及提高诊疗质量的意识,防微杜渐,将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全面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图:健教科    文:质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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